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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与恩平市那吉供销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恩平市那吉供销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字第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恩新东路4号前座。组织机构代码:19423190-6。负责人韩德仁,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军、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那吉供销社,住所地:恩平市那吉镇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瑞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恩平市支行)诉被告恩平市那吉供销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原告农业银行恩平市支行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农业银行恩平市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其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恩平市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婷 婷人民陪审员 李 开 志人民陪审员 黎 树 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简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