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白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02号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C6三层。法定代表人曹广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被告白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