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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白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02号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C6三层。法定代表人曹广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被告白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