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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乃峰与顾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乃峰,顾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乃峰,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珊,女,1968年3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陈乃峰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0904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交纳相关上诉费用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