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津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玉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自强、高拴印,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长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镇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