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信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沈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信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沈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宁波信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渤海路***号*幢*号-4。法定代表人:康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城弯公路倪家弄**号。法定代表人:吴松鹤。被告:沈倩(又名沈丽红。原告宁波信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沈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信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信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信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