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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蔡廷伟故意伤害案、敲诈勒索案、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653号罪犯蔡廷伟,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曲中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廷伟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月2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蔡廷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廷伟系数罪并罚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八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四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罪犯蔡廷伟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廷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