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明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明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32号原告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和,总经理。被告彭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明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皇岛嘉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长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