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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任文与张合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张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95号原告任文,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张合健,男,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与被告张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文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合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任文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