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任文与张合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张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95号原告任文,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张合健,男,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与被告张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文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合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任文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