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特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涂旺桥、曹岳文、四川省简阳市安吉迅客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旺桥,曹岳文,四川省简阳市安吉迅客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196号申请人涂旺桥,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曹岳文,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申请人四川省简阳市安吉迅客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风路。负责人张军。委托代理人曹岳文,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负责人余小平。委托代理人钱芳,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公司员工。申请人涂旺桥、曹岳文、四川省简阳市安吉迅客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6)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涂旺桥、曹岳文、四川省简阳市安吉迅客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6)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