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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48号原告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汪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苏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