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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某春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春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齐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辛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