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某春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春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齐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辛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