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袁淑梅与任飞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淑梅,任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财保12号申请人袁淑梅,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任飞飞,住址地兰西县。申请人袁淑梅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袁淑梅述称,201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因急需用款,在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8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偿还了申请人80,000.00元,尚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不还款,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任飞飞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卡(账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至冻结足人民币200,000.00元止,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飞飞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卡(账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至冻结足人民币200,000.00元止;对申请人袁淑梅提供担保的焦庆所有的(建筑面积92.81平方米)的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抵押、抵债、毁损、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所有权。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艳红代理审判员 刘伟辉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