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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东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25号罪犯王东,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王东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1138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1139号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一次、记功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东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东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0(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申保清审判员  霍鸣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