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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旭阳与被执行人王德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阳,王德,夏仲新,张元忠,岳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207��申请执行人刘旭阳,男,1998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蔚县西合营镇馨苑小区。被执行人王德,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西合营镇东辛庄村。被执行人夏仲新,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西合营镇东庄村。被执行人张元忠,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蔚县西合营镇东辛庄村。被执行人岳和平,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西合营镇东庄村。本院立案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蔚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蔚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