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白八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99号罪犯白八方,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八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白八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白八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2月8日上午8时许,白八方等三人预谋后,在登封市颍阳镇,以租车为名将范某某驾驶昌河汽车(价值26500元)骗至登封市石道乡冠子岭路段,将范某某控制,用鞋带绑其大拇指,用衣服蒙其头,并将其按至车后座下面,驾车前往禹州市销赃时,由于范某某反抗,车撞到路边的墙上,三人下车逃跑。该犯系自首。罪犯白八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白八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八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