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蔡祖江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祖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8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祖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祖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瑞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祖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蔡祖江在海口市永兴街兴点网吧旁边的超市上厕所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在该超市推销东西,便偷偷走到王某某身后,将其双肩背包内的两部联想手机盗走。后蔡祖江将盗得的两部手机交给蔡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祖江在超市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祖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蔡祖江和蔡某某、石某某三人来到海口市永兴街兴点网吧上网,后蔡祖江去网吧旁边的超市上厕所,蔡某某和石某某在超市外等候蔡祖江。蔡祖江上完厕所走到超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在该超市推销东西,王某某后面背着双肩包,便偷偷走到王某某身后,伸手将其背包内的两部联想手机盗走。蔡祖江得手后,快速走到蔡某某、石某某身旁,示意他们快速离开超市门口。在离超市几米远的一条小巷内,蔡祖江将盗得的两部手机交给蔡某某,蔡某某将手机藏到兴点网吧后面的巷子里面。随后三人再次来到超市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022元。破案后,被盗的两部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祖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蔡祖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祖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祖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祖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史丽书 记 员 夏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