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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5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城志辉进出口有限公司、盐城联辉制衣有限公司、辛永生、掌靓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志辉进出口有限公司,盐城联辉制衣有限公司,辛永生,掌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55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兆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志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辛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联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辛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辛永生,居民。被执行人掌靓,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志辉进出口有限公司、盐城联辉制衣有限公司、辛永生、掌靓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已对被执行人现有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辛永生名下位于盐城市毓龙17#组团4#楼401室房屋,已予以轮侯查封,但需等待首查封法院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