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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9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静申请执行房晓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房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18-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被执行人房晓丽,女.本院在执行王静申请执行房晓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该案本金53000元、执行费7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并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未协商处理完毕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