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8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大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云生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斌,唐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827-1号申请执行人:郑大斌,男。被执行人:唐云生,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云生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7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