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同先与王加创、倪尔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同先,王加创,倪尔通,东海县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93号原告何同先。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加创。被告倪尔通。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宗飞,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单位负责人张新江,该供电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何守超。原告何同先诉被告王加创、倪尔通、东海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何同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同先撤回对被告王加创、倪尔通、东海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的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