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同先与王加创、倪尔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同先,王加创,倪尔通,东海县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93号原告何同先。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加创。被告倪尔通。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宗飞,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单位负责人张新江,该供电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何守超。原告何同先诉被告王加创、倪尔通、东海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何同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同先撤回对被告王加创、倪尔通、东海供电公司安峰供电所的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