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包亚峰与张华、杨久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亚峰,张华,杨久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包亚峰,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张华(第一被告),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杨久根(第二被告),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亚峰诉被告张华、杨久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包亚峰负担。审 判 长 鲁维新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薛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