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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孙阳风与齐延坤、曹兆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阳风,齐延坤,曹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孙阳风。被执行人齐延坤。被执行人曹兆英。申请执行人孙阳风申请执行齐延坤、曹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齐延坤、曹兆英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04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