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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魏某某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818号罪犯魏某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滨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某某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刚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