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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喜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380号罪犯马喜权,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榆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喜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3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马喜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9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19个。本院认为,罪犯马喜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喜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