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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天祥、罗留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潘天祥,罗留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941号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天祥,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留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天祥、罗留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天祥、罗留梅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