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硕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8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硕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高杰,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汪红英,女,汉族,1971年2月1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忠荣,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80000元,利息,律师费1000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062元,财产保全费14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