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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史心来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037号罪犯史心来,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十里堡村***号,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心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史心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史心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心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史心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心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刚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