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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梧桐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牛福元,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发,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华瑞国际花园小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蔚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