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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成星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志天缘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深圳市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某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某菲产品发布会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办策划并实施于2015年4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山庄举办品牌服装发布会活动事宜,活动总价为133000元,合同签订后两日内被告付款66500元,活动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66500元,原告应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合同签订后,发布会如期举行,原告也如约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作,合同事项的发票也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的50%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6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66500元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在舞台的造型以及模特的提供上都不符合约定,所以被告不愿意支付尾款。按合同约定,原告应该提供专业的模特,原告在活动中并没有提供模特专业资质的证件,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某菲产品发布会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办策划并实施于2015年4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山庄举办品牌服装发布会活动事宜,活动总价为133000元,合同签订后两日内被告付款66500元,活动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66500元,原告应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合同签订后,发布会如期举行,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作,合同事项的发票也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依约支付剩余的50%款项66500元。以上事实,有《某菲产品发布会合同》、照片、发票、发票签收回执、光盘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专业模特的具体条件及要求做过约定,因此,被告主张的原告在活动中未能提供模特专业资质证件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剩余款项665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6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传播有限公司款项6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