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傅惠忠、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傅惠忠,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33号原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四通山庄北侧阜南路停车场。法定代表人:刘国法。委托代理人:胡碧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惠忠。被告: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波。委托代理人:金列君,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胜利东路富绅大厦25-1、25-2、25-4室。代表人:石利军。委托代理人:王明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傅惠忠、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惠忠、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