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少龙与刘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龙,刘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李少龙,男,��族,农民。被告刘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龙诉被告刘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少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