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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卢占玲、赵煜欢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许红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占玲,赵煜欢,赵玉秀,赵相怀,丁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许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卢占玲。申请执行人赵煜欢。申请执行人赵玉秀。申请执行人赵相怀。申请执行人丁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组织代码86670061-4。被执行人许红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许红玉银行存款7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