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某、袁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重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无业。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重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袁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1993年11月30日与宋某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06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与明知杨某已婚的被告人袁某在临沭县玉山镇袁黄岭村、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邵双湖村和朱潘村等地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名子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其他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袁某在杨某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袁某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况,对被告人袁某可适用缓刑,其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被告人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