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文文与杨正彬、刘倩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文,杨正彬,刘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217号原告刘文文。被告杨正彬。被告刘倩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文与被告杨正彬、刘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正彬、刘倩倩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第六中学1号楼××室,配房3-2号楼××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