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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少强,伍水洋,李栩全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少强,伍水洋,李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吴少强,男,汉族,住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3675。被执行人伍水洋,男,汉族,住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918。被执行人李栩全,男,汉族,住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9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少强偿还借款本金49472.64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按年利率13.608%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伍水洋、李栩全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4元、执行费6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栩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栩全的存款760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