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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乔俊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乔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俊峰,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胜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6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乔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乔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胜利偿还煤款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且申请人已申请撤诉,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5653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