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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杨某甲与杨某乙确权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根据房管局出具的被执行人房屋已拆迁没办法查封,其他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杨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