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杨某甲与杨某乙确权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根据房管局出具的被执行人房屋已拆迁没办法查封,其他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杨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