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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洪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洪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035号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宗志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洪博,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张洪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5年1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殿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2日,被告为购买车辆,向其借款600000元。约定按月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20日,月息10‰,如其当月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有权解除合同,逾期按月15‰计息。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377192元,清息至2014年7月10日。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222808元,并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月息15‰支付其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张洪博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8月21日购车协议一份。2、2013年8月22日借据一份。证据1、2证明被告因为买车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月息10‰,逾期利息15‰。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车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现金600000元,用于购车,不得私自改变用途,否则原告有权收回借款,被告所购车辆必须挂靠在原告名下,并接受原告的统一管理,被告还款采用分期偿还的方式,被告每月必须向原告偿还本金25000元,利息按实际本金计息,利率按月利率10‰执行,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20日,如被告当月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必须按月清还借款,每月还款日期为当月25日至次月5日之间,在此期间还款的月利率按10‰计息,逾期未还的,月利率上调为15‰。合同期满未还完借款的,借款月利率上调为15‰,并每月加收车辆服务费100元。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600000元。借款后,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77192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10日。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有协议及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2808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15‰,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该约定支付其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22808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月息15‰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金秀审判员  王翔宇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