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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正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贵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64号罪犯王正贵,又名李炜天、李瑞洲、查尔斯·李,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水晶城小区4-1-301,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尧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贵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被告人王正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3)临刑终字第00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14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王正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炊事员,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正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3日执行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单 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