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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剑锋与郑勇林、郑剑刚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剑锋,郑勇林,郑剑刚,淳安县屏门乡佛岭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67号原告:郑剑锋。被告:郑勇林。被告:郑剑刚。被告:淳安县屏门乡佛岭后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剑锋与被告郑勇林、郑剑刚、淳安县屏门乡佛岭后村村民委员会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