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李建芳、秦文浩等���当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187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秦文浩,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宋晓刚。委托代理人:高清言,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文浩,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被告:李建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被告:付国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谢云隆,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李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付文,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李伟玲,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秦文浩。被告: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付国清。被告: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云隆。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文浩、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清言到庭参加诉讼,十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秦文浩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综合服务费、罚息(综合服务费、罚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典当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文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07号708房拥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直接委托拍卖行对以上当物进行拍卖,并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4、十一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付出的律师费15000元;5、十一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十一被告均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秦文浩签订了《房地产��当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秦文浩借出典当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典当期限从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被告秦文浩提供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07号708房作为抵押物;原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典当金额、典当期限应收取的典当费用包括:1、综合服务费。原告应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的费率为日万分之七;2、利息。原告应计收的典当利息按日万分之零计算;3、逾期罚息。被告秦文浩自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日或经书面办理的续当期限届满日至绝当前赎当的,应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支付典当综合服务费、典当利息外,尚应以日万分之三按典当金额逾期天数计付逾期罚息,该罚息于办理赎当时一次性付清。被告秦文浩拒不办理赎当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该段综合服务费、利息、逾期罚息应从绝当房产的拍卖、变卖或处置款中优先收取;本合同条款由原告先行履行义务,被告秦文浩为此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违反合同条约,除归还典当本金,支付综合服务费、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外,还应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此所需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催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4年12月5日,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典当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2000000元划付给了被告秦文浩。之后被告秦文浩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赎当,造成绝当。被告秦文浩已付清至2015年3月5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尚欠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从2015年3���6日起的综合服务费、罚息未能清偿给原告,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为本案诉讼,原告向广东华某联合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另查明,被告秦文浩提供其名下的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07号708房作为抵押物,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秦文浩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当款的义务,被告秦文浩在当期期满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且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文浩偿还典当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房地产典当合同》虽约定了综合服务费、利息、逾���罚息的计算标准,但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本院将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综合服务费、罚息合并调整为被告秦文浩从2015年3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典当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了如被告秦文浩违约需承担原告为追讨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为本案诉讼,原告向广东华某联合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故原告向被告秦文浩主张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文浩将其所有的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07号708房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当款的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被告秦文浩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典当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秦文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秦文浩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文浩向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清偿典当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文浩向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清偿律师费15000元。三、如被告秦文浩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即被告秦文浩所有的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07号708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文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文浩追偿。五、驳回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80元,由被告秦文浩、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金留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人民陪审员 敖凤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