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戴斌、吴安柳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3)第15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戴斌,吴安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品。被执行人戴斌。被执行人吴安柳。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卫��征字(2013)第15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3)第15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戴斌、吴安柳征收社会抚养费65910元。经审查查明,该征收决定违法事实不清,而缺乏事实根据,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3)第15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3)第15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占 云审 判 员 董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