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华,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31号原告:吴玉华,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99-201号。法定代表人:袁其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华与被告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