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甲,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甲、郑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6万元。本案件受理费4700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8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的账户6225061011015912645的全部存款,划拨后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