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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04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荆门市。委托代理人许云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住荆门市。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刚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