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04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荆门市。委托代理人许云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住荆门市。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刚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