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于召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54号罪犯于召荣,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召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于召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于召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召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于召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其销售地沟油,性质恶劣,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召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秀梅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