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306号罪犯张飞,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8年7月22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榆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飞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张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7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7个。本院认为,罪犯张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2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