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庞秀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庞秀云,苏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李宏斌,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庞秀云,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苏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斌诉被告庞秀云、苏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00元,减半收取1,439.00元由原告李宏斌负担。审 判 长 高 屹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