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92号罪犯仲伟祥。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0)招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仲伟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仲伟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5个月25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仲伟祥的假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仲伟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仲伟祥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赃款3000余万元未退赔,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26日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仲伟祥的认罪悔过书、庭审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仲伟祥虽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缴纳全部财产刑,但其涉案赃款未退赔且数额巨大,故本次假释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仲伟祥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令国人民陪审员 刘京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