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江汉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江汉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285号等262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应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209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20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